隨身行李攜帶規定:
-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,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。
- 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-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
- 嬰兒奶品/食品及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- 以上相關規定最新版本請至民航局查詢
- 旅客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補充說明.pdf
注意:
前述規定不同目的地及航空公司或另有規定。請預先向所搭乘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了解有關限制。
美國運輸安全署(TSA)規定,飛美班機旅客僅可攜帶1只打火機(非防風或藍焰)。
飛往香港及於香港轉機之旅客請勿攜帶或託運電擊器、催淚瓦斯、子彈型之紀念品、彈簧刀及照明彈,以免觸犯當地法律。
通過隨身行李安全檢查後,旅客即可自由活動或前往免稅商店購物,但務必於起飛前四十分鐘,進入候機室登機。
服務電話:
第一航廈03-3982433
第二航廈03-3833042